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云南省民政厅会同云南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5月1日起,对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不低于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资料图)
《办法》明确,发放对象是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发放标准:按不低于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纳入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工作。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补贴可采取线上、线下申请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如何申请?《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通知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即将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进行提醒或帮助其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一)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
(二)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并持相应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等代为申请。
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通过“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享受户籍所在地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政策。
审定通过当月起开始发放
《办法》明确,接到申请后,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审批后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月发放,自审定通过当月起开始发放,审定时当月资金已发放的,在下月补发。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县级行政区域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老年人户籍迁入新的县级行政区域,需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格复核。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依据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及时调整,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发放。
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后主动向其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未及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在3个月内将多领取的补贴资金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因老年人个人信息变化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告知服务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及其赡养人或扶养人的知情权。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报送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回已获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张田睿 杨茜)